來源:四川城市與住房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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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記者從四川省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不斷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推動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辦法》共18條,明確了限批情形、限批流程、解除限批流程、延長限批流程、限批實施監管單位等方面的具體內容。《辦法》規定,凡符合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等6種情形之一的市(州)、縣(市、區),除民生、環保基礎設施和排除安全隱患、節能減排項目外,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值得關注的是,實施限批期間,被限批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在限批決定下達后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進度,全面落實整改要求。在實施限批期間,被限批市(州)、縣(市、區)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并依法處罰。
經核查,被限批市(州)、縣(市、區)已全面落實整改要求的,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提出解除限批意見;對落實整改要求不到位的,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提出延長限批意見。
《辦法》還明確,對干預限批決定實施、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