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建設報
近年來,隨著我國大力推進改革,房屋建筑和市政領域的工程總承包發展步伐明顯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一部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經過兩年多的調研討論和征求意見后終于出臺正式實施,可以說是恰逢其時,對于規范和促進相關領域的工程總承包活動以及建筑業企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意義。而《管理辦法》同時也對開展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出了若干具體要求,并可能給建筑業企業承接相關項目帶來如下主要影響,建議企業及時予以關注并采取相關應對措施。
一是對“單資質”企業承接相關項目的影響。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之前的規定,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僅需具有相應設計或施工資質中的一項即可,而《管理辦法》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包括單獨或以聯合體形式)應同時具有設計和施工資質。這一變化使得“單資質”企業無法再沿用原先的模式獨立承接相關項目,對此企業可分情況予以應對。對于短期內不具備條件或由于企業定位不準備申請成為“雙資質”企業的,可通過與其他資質互補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方式繼續承接項目。但在該模式下,建議企業通過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成員的分工職責,以降低因其他成員不當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進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同時盡量選擇具有合作潛力和良好信譽的單位,從源頭降低聯合體模式風險,實現各取所長、合作共贏;而從長遠來看,“雙資質”要求的根本目的是實現設計施工的有機融合,因此“單資質”企業如希望在工程總承包市場長期發展,除可通過《管理辦法》的“綠色通道”取得所需的設計或施工資質外,還需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獲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切實轉變管理和經營模式,以適應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二是對相關項目前期設計咨詢單位承接項目的影響。由于國家層面目前并無法律法規明確允許或禁止前期設計咨詢單位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之前各地對于該事項的監管要求和操作實踐各不相同。《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只有在招標人公開上述文件的情況下,才可參與該項目的投標;對于企業投資項目則未進行明確限制。該規定有利于消除前期設計咨詢單位的信息優勢,保證充分的價格競爭;但鑒于目前投標期限普遍偏短的現實,對于僅在招標時公開上述文件能否足以保證招投標的公正性,遏制政府投資項目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現象,市場上仍存在不同看法。結合上述設計施工“雙資質”要求,該規定對于一些前期設計咨詢單位承接項目客觀上帶來了不利影響;但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前期設計咨詢單位還需靠專業實力參與市場競爭,可根據自身在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定位,通過與施工企業加強合作關系、拓展全過程咨詢業務、轉型成為工程公司等方式繼續參與相關項目。
三是對企業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影響。在之前發布的規定中,對于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要求上多未進行明確區分。而《管理辦法》作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方面對于企業投資項目采取了由企業自行決定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現行管理制度和管理實踐,進行了合理規制。包括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發包;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設計咨詢單位在招標人公開相關文件的前提下才可參與項目投標;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等。在當前形勢下,政府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是項目落地實施的首要條件,上述規定將對與承接項目相關的市場開發、風險評估、投標報價、承接模式等均產生一定影響,企業還需注意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要求予以評估。
四是對企業辦理承接相關項目所需手續的影響。與前兩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布的《管理辦法》主要保留了針對工程總承包特點的核心規定,而對諸如安全生產許可、施工許可證辦理、監督管理表格等行政審批及管理內容進行了大幅精簡。因此,相關項目的具體實施和行政管理規定仍有待于后續政策文件的出臺,對此企業可及時予以關注。另外,由于之前缺乏統一規范,不少地方規定和實踐操作在相互之間以及與《管理辦法》之間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企業還需兼顧地方層面已出臺和未來可能制定的管理性規定等,與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有效、緊密溝通,及時消除可能影響項目承接的潛在障礙。
在當前國家加大基建領域投資力度的背景下,可以預見《管理辦法》實施之后,未來市場上會出現更多同時具有設計和施工能力,乃至投融建營全產業鏈經營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市場集中度可能進一步上升。但與此同時,也并非所有的企業都適合轉型為此類工程公司,即使有條件轉型也未必一定是最優選擇,反而可能面臨喪失原有業務領域競爭力的風險。因此,建筑業企業需特別注意根據自身優勢特點找準定位而非盲目跟風,才能在市場中取得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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